行业资讯

招标投标专业术语(三)

2024-02-22 15:38:51 德步科技 1160

30资格预审

31招标公证

32中标通知书

33招标公告

34招标人


30、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则是招投标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招标工作的起始,它既是贯彻建设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队伍承包的政策的体现,也是保护业主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举措,是避免未达到相应技术与施工能力的队伍乱接工程和防止导致出现豆腐渣工程质量事故的有效途径。

进行资格预审的程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人员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咨询公司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项目简介, 2)对投标人的要求,3)各种附表。资格预审文件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

  (2)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络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刊登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工程量、工程分包情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日期、地点和价格,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报送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报送资格预审文件。

  (4)评审资格预审文件。由业主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包括财务、技术方面的专门人员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及正确性的资格预审。

  1)财务方面: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本工程。投标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将根据其提交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以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来判断,其中特别需要考虑的是承担新工程所需要的财务资源能力,进行中工程合同的数量及目前的进度,投标人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新的工程。其财务状况必须是良好的,对承诺的工程量不应超出本人的能力。不具备充足的资金执行新的工程合同将导致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施工经验:是否承担过类似本工程项目,特别是具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日;近年来施工的工程数量、规模。投标入要提供近几年中令业主满意的完成过相似类型和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当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同时还要考虑投标人过去的履约情况,包括过去的项目委托人的调查书。过去承担的工程中如有因投标人的责任而导致工程没有完成,将构成取消其资格的充分理由。

  3)人员:投标人所具有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工作经验、能力是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投标人应认真填报拟选派的主要工地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及有关资料供审查,应选派在工程项目施工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特别是派往作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验、资历非常重要。投标人不能派出有足够经验的人员将导致被取消资格。

  4)设备:投标人所拥有的施工设备是否能满足工程的要求。投标人应清楚的填报拟投人该项目的主要设备,包括设备的类型、制造厂家、型号,设备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设备的类型要与工程项目的需要相适合,数量和能力要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经过上述四方面的评审,对每一个投标人统一打分,得出评审结果。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和说明要负全部责任。如提供的情况有虚假或不能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解释,业主将保留取消其资格的权力。

 (5)向投标人通知评审结果。业主应向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申请人公布评审结果。

  以上资格预审程序主要适用于利用外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广州的内环路、地铁、新体育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等重点工程项目都采用严格的资格预审,以确保有相应技术与施工能力的投标人参加竞争。

资格预审的方法

资格预审方法一般分为定性评审法和定量评审法两种。

  定性评审法是以符合性条件为基准筛选资格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通常,符合定性条件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3)以往承担过类似工程的业绩情况;(4)财务及商业信誉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预审文件通过对以上五方面的条件进行细化制定出评审细则,潜在投标人必须完全符合资格预审条件方能通过资格预审。

  定量评审法是定性评审法的的延伸和细化,评审标准较为复杂,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1)资格符合性条件。包括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是否满足要求;(2)建立百分制评分标准,即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将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内容,按照一定的分值比例建立起评分标准,并设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最低分数值。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为通过资格符合性条件检查并且得分不低于最低分数值。具体评审步骤为首先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条件检查,条件符合者方可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分标准对其赋分,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线的潜在投标人评判为通过资格预审,具有进行投标的资格。

  定量评审法的特点为:(1)对可比要素进行客观的打分,使得主观判断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2)将评标中的评审工作内容进行了部分前移,这大大减轻了日后的评标工作量,使评标工作更能将精力放在技术实力和技术方案合理性方面的评价,使评选出的中标人更适合承担工程建设的任务。

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包括5个主要方面:工程项目总体描述,简要合同规定,资格预审文件说明,要求潜在投标人填写的各种表格和工程主要图纸。

  1、工程项目总体描述使潜在投标人能够理解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做出是否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的决策

  (1)工程内容介绍:详细说明工程的性质、工程数量、质量要求、开工时间、工程监督要求、竣工时间。

  (2)资金来源:是政府投资私人投资,还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落实程度。

  (3)工程项目的当地自然条件:包括当地气候、降雨量(年平均降雨量、最大降雨量、最小降雨量)发生的月份、气温、风力、冰冻期、水文地质方面的情况。

  (4)工程合同的类型: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或是交钥匙合同,是否允许分包工程。

  2、简要合同规定对潜在投标人提出具体要求和限制条件,对关税、当地材料和劳务的要求,外汇支付的限制等。

  (1)潜在投标人的合格条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必须该组织的要求。如利用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工程,投标人必须来自世界银行或者亚洲开发银行的会员国。

  (2)进口材料和设备的关税。潜在投标人应调查和了解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海关对进口材料和设备的现有法律和规定及应交纳关税的细节。

  (3)当地材料和劳务。潜在投标人应调查和了解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海关对当地材料和劳务的要求、价格和比例等情况。

  (4)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业主会对潜在投标人提出提交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的要求。

  (5)支付外汇的限制。业主应向潜在投标人明确支付外汇的比例限制、外汇的兑换率,这个兑换率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否保持不变等。

  (6)优惠条件。业主应明确是否给予本国潜在投标人价格优惠。

  (7)联营体的资格预审。联营体的资格预审应遵循下述条件:

  A、资格预审的申请可以由各公司单独提交,或2个或多个公司作为合伙人联合提交,但应符合下述第(C)款的要求。2个或多个公司联合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如不符合对联营体的有关要求,其申请将被拒绝。

  B、任何公司可以单独、同时又以联营体的一个合伙人的名义申请资格预审。

  C、联营体所递交的申请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a、联营体的每一方必须递交自身资格预审的完整文件;b、资格预审申请中必须确认:联营体各方对合同所有方面所承担的各自和连带责任;c、资格预审申请中必须包括有关联营体各方所拟承担的工程部分及其义务的说明,d、申请中要指定一个合伙人为牵头方,由他代表联营体与业主联系。

  D、资格预审后联营体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得到业主的书面批准,如果业主认为后组建的或有变化的联营体可能导致下述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批准和认可:从实质上削弱了竞争,其中一个公司没有预先经过资格预审(不管是单独的还是作为联营体的一个合伙人),联营体的资格经审查低于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

  3、资格预审文件说明(1)准备申请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包括联营体)必须回答资格预审文件所附的全部提问,并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2)业主将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资格申请文件依据下列4个方面来判断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能力:

  A、财务状况。潜在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将依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交的财务报告,以及银行开具的资信情况报告来判断。B、施工经验与过去履约情况。投标人要提供过去几年中令业主满意的、完成过相似类型和规模以及复杂程度相当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最好提供工程验收合格证书或业主方对该项目的评价。C、人员情况。潜在投标人应填写拟选派的主要工地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姓名及有关资料供审查,要选派在工程项目施工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特别是负责人的经验、资历非常重要。D、施工设备。潜在投标人应清楚地填写拟用于该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包括设备的类型、制造厂家、生产年份、型号、功率,设备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设备存放地点,哪些设备是新购置的等。E、诉讼史。有些业主为了避免授标给那些过度提出工程索赔而又在以前的仲裁或诉讼中失败的承包商,有时会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近几年所发生的诉讼史,并依据某些标准来拒绝那些经常陷于诉讼或者仲裁且败诉的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

  (3)资格预审的评审前提和标准。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和说明要负全部责任。如果提供的情况有假,或在审查时对提出的澄清要求不能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解释,业主将保留取消其资格的权力。(4)要求潜在投标人填报的各种报表。在资格预审时需要填写的各种报表基本包括:A、资格预审申请表。B、公司一般情况表。C、年营业额数据表。D、目前在建合同/工程一览表。E、财务状况表。F、联营体情况表。G、类似工程合同经验。H、类似现场条件合同经验。I、拟派往本工程的人员表。J、拟派往本工程的关键人员的经验简历。K、拟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机械设备。L、现场组织计划。M、拟定分包人(如有)N、其它资料表(银行信用 证明、公司的质量保汪体系、争端诉讼案件和情况等)0、宣誓表(即对填写情况真实性的确认)

资格预审的评审

1、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技术服务素质的高低,是否参加过评审工作,直接影响到评审结果。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证性,评审委员会必须具有权威性。评审委员会必须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

  2、评审标准资格预审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检查、衡量潜在投标人是否有能力执行合同。

  评审内容包括:(1)财务方面:能否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本工程,潜在投标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2)施工经验:是否承担过类似于本工程的项目,特别是具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过去施工过的丁程数量和规模。

  (3)人员:潜在投标人所具有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工作经验和能力是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特别是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历能否满足要求。

  (4)设备:潜在投标人所拥有的施工设备能否满足工程的要求。此外,潜在投标人须具有守合同、重信誉的良好记录,才能通过业主的资格预审。

  3、评审方法:(1)首先对收到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整理,检查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完整,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财务能力、人员情况,设备情况及履行合同的情况是否满足要求。

  (2)一般情况下,资格预审都采用评分法,按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审时,先淘汰资料不完整的潜在投标人,再对满足填报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逐项打分评审。最低合格分数线的选定要根据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来决定。如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比较多,则可适当提高最低合格分数线。

  4、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要写出书面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要;资格预审简介;资格预审评审标准;资格预审评审程序;资格预审评审结果;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名单及附件;资格预审评分汇总表;资格预审分项评分表;资格预审详细评审标准等。

  总之,只有完全掌握了资格预审的程序, 才能真正重视和做好这项基础工作,才不至于因为资格预审的不合格而导致企业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导致投标资格的丧失,从而痛失企业发展的大好机会。

资格预审的目的及意义

    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竞争形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就是按照价值规律,通过价格杠杆竞争机制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经济运行形式。资格预审是为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把好重要的第一关。对施工企业来说,通过招标项目发布的信息,了解工程项目情况,不够资质的企业不必浪费时间与精力,可以节约投标费用。

  招标投标制将建筑企业全面引入竞争机制,给予建筑企业压力和动力。促使建设工程按经济规律办事,促进优化建筑业结构,实现优胜劣汰。通过资格预审体现择优原则,达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业主来说,首先可以了解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状况及类似本工程的施工经验。可选择在财务、技术、施工经验等方面优秀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其次,可以淘汰不合格或资质不符的投标人。减少评审阶段的工作时间,减少评审费用;第三,还能排除将合同授予没有经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风险,为业主选择一个优秀的投标人中标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各方面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1招标公证

    招标公证是指招标公证人根据招标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等要求,对整个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见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32、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其法律性质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如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为10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本法还规定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33、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公开招标的第一个环节。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发布,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但是无论如何,凡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都必须发布公告,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招标公告的目的

    招标公告的主要目的是发布招标信息,使那些感兴趣的供应商或承包知悉,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因此,招标公告包括哪些内容,或者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对潜在的投标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而言,在招标公告中,主要内容应为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描述,使潜在的投标企业在掌握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是否购买无论谁拼投标的决定。

招标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第二款也体现了这一要求,规定招标公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这是对招标人情况的简单描述。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招标项目的性质,指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是土建工程招标,或是设备采购招标,或勘察设计、科研课题等服务性质的招标。招标项目的数量,指把招标项目具体地加以量化,如设备供应量、土建工程量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是指材料设备的供应地点,土建工程的建设地点,服务项目的提供地点等。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交货期,工程施工期,服务项目的提供时间等。

  (3)获取招标文件办法。指发售招标文件的地点,负责人,标准,招标文件的邮购地址及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34、招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人。所谓“招标项目”,即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招标人,通常为该项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即项目业主;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通常为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就经营性建设项目而言)或者项目的建设单位(就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而言)。货物招标采购的招标人,通常为货物的买主。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招标人通常为该服务项目的需求方。其次,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招标人,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民法通则和这一条规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以外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可以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有独立经费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都可以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鉴于招标采购的项目通常标的大,耗资多,影响范围广,招标人责任较大,为了切实保障招投标各方的权益,招标投标法未赋予自然人成为招标人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投资的项目不能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个人投资的项目,可以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人。

  从实践看,我国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至今已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技项目、政府机关设备和大额办公用品的采购等许多领域都开展了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主体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企业以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机关。这一条的规定基本涵概了我国目前实践中出现的招标主体的范围。从国外的情况看,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主要是政府采购项目,所规定的招标主体通常为国家机关、地方当局和公营企业;此外,还包括从事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等事业的由国家授予专营权的企业以及受国家政府资助的不具有工、商业性质的其他法人。



首页
产品
学习
联系